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管理階段性目標計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指導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再生資源個體回收站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房產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房產管理、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劃階段預留環衛用地,將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
第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信息管理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應當將垃圾房、轉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作為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辦公區域等公共場所,應當逐步建設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